經查閱規定,該表格屬于親屬關系證明性質,按照下列規定不再由社區開具:
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1. 親屬關系證明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后應當出具(不動產登記情況、公證辦理情況除外)《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
除此之外,戶籍證明、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戒毒康復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分居證明、個人檔案證明、證件遺失證明等證明材料也不再由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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