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證監會發布消息稱,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證監會決定將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6月15日,證監會依法對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證監會認定,獐子島2016年虛增利潤1.3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2017年虛減利潤2.8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9%。獐子島上述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證監會表示,獐子島財務造假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基礎,依法應予嚴懲。下一步,證監會將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機關的案件偵辦,堅決落實“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著力構建行政處罰與刑事懲戒、民事賠償有機銜接的全方位立體式追責體系,全力維護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今年6月24日,證監會發布消息稱,證監會近日依法對獐子島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對獐子島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15名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對4名主要責任人采取5年至終身市場禁入。
為了查清獐子島案,證監會甚至動用北斗衛星系統進行調查。證監會借助衛星定位數據,對公司27條采捕船只數百余萬條海上航行定位數據進行分析,委托兩家第三方專業機構運用計算機技術還原了采捕船只的真實航行軌跡,復原了公司最近兩年真實的采捕海域,進而確定實際采捕面積,并據此認定獐子島公司成本、營業外支出、利潤等存在虛假。
證監會提出,獐子島2014年、2015年已連續兩年虧損的情況下,客觀上利用海底庫存及采捕情況難發現、難調查、難核實的特點,不以實際采捕海域為依據進行成本結轉,導致財務報告嚴重失真,2016年通過少記錄成本、營業外支出的方法將利潤由虧損披露為盈利,2017年將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銷海域或減值海域,夸大虧損幅度。此外,獐子島還涉及《年終盤點報告》和《核銷公告》披露不真實、秋測披露不真實、不及時披露業績變化情況等多項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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