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月10日刊發(fā)《關于政協(xié)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4842號(教育類379號)提案答復的函(摘要)》指出,根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為保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權益,回應舉辦者訴求,教育部對合法合規(guī)的關聯(lián)交易持開放態(tài)度。
另外還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昨日發(fā)布《關于擬同意設置本科高等學校的公示》,擬同意21所獨立學院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本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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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月10日刊發(fā)《關于政協(xié)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4842號(教育類379號)提案答復的函(摘要)》指出,根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為保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權益,回應舉辦者訴求,教育部對合法合規(guī)的關聯(lián)交易持開放態(tài)度。
另外還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昨日發(fā)布《關于擬同意設置本科高等學校的公示》,擬同意21所獨立學院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本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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