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
《國務院法制辦對 〈關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 的復函》 (國法秘政函 〔2009〕 5號)
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的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 沒有限定必須是同一單位,因此,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累計工作”時間,是指條例第二條規定的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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